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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初级经济法答疑十

发布时间:2005-08-04 22:31:40

1,对于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这里的注册资本到底指的是转增前和还是转增后的?
有道题目:
某注册资本为3亿元的公司在2001年累计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达到1亿元,该公司准备当年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用来转增资本的法定公积最多为( )万元。
A、1000 B、2000 C、2500 D、3000
应该如何作答?
解答:转增后的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因此
(10000-X)/30000=25%
X=2500万元
这里要注意,对于是转增前的注册资本还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作分母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我这里是按照转增前的注册资本计算的,郭老师在初级经济法中也是这样讲的。还有一种是按照转增后的资本来计算的。
(10000-X)/(30000+X)=25%
考试时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问题的话,建议大家先按照转增前的计算一遍,如果没有答案的话,再按照转增后的计算。

2.请问老师教材323页的例7—22计算的营业额中为什么没有包括劳动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工资奖金。
解答:对于建筑业的营业额,是建筑企业取得的工程价款总额,这道题的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工资和奖金25万元是作为建筑企业的费用支出,其实都是已经包括在工程价款100万元中了,计算营业额时不用再重复计入了。
对于后面的抢工费2万元,提前竣工奖3万元都是发包方另外支付的,不包括在结算价款总额中。注意题目中的“另外”二字,很关键。所以营业额应该为:100+2+3=105万元,而不能包括其他费用。

3.老师请问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有什么不同?
解答: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计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办理的程序不同,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托收承付结算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帐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4.P290页(二)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中如(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此部分内容的解释与P261页(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殖税的法定行为中所列(1)-(8)条中有相似项目如(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老师,在P261页中的解释已经视同销售征收增殖税,为什么在P290中的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呢?这两部分我不能理解,请老师帮我理清头绪。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区别是什么?请老师给予详细解释谢谢!!
解答:(1)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应该计算销项税,同时该视同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用于的是企业的内部,而不是对外。这里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作该内部转帐的凭据不是发票,而是出库单和单位有关集体福利的文件批示。
(2)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是属于视同销售,而是作为进项税不得抵扣处理,如果是当月购进的货物当月用于集体福利的,当月不得抵扣,如果是前期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那么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请问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吗?
解答: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是指仲裁委员会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其特征如下:①它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②它是仲裁委员结案所作的局面决定;③它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书,则是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
(1) 二者出现的程序不同。调解书是在仲裁活动的调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裁决书则是在裁决阶段后制作出来的。
(2) 制作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原则不同。
(3) 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应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时开始生效,其法律效力与调解书相同。
(4) 二者所反映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调解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产生的法律结果。仲裁裁决书则不然。
(5) 调解书与裁决书中的内容有很大不同。

6.老师能否将仲裁与诉讼总结比较一下?
【解答】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1)对于是否采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们可以看到,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在管辖上,它们是不一样的。
(2)对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教材中说“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所以说,仲裁是采取回避制度的,另外诉讼的审判制度中,就有一点是回避制度,所以说诉讼也是采取回避制度的,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
(3)对于二者是否是公开审判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即使是协议公开进行,也不能公开进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对于是否采取两审制度,我们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所以在这点上,二者也是不同的。
另外,仲裁应该是预先就有协议的,而诉讼是不需要预先定协议的,所以这这点上,它们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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